買新成屋最怕就是建商遲遲不成立管委會,而社區有許多事情,跟建商反映,建商都會推說公共區域需要由管委會同意,或是這原先規畫並無所以不加裝或處理,,,

當然建商所回覆的這些話,並非無理,如果是法規上有規範的事宜確實是無法做變動,而加裝後管委會成立確說與原設計不符請建商拆除並復原,這個真的是欲哭無淚。

這樣一來一往只會造成雙方關係不佳。

如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說,原則上交屋過戶過半數,建商即需在三個月內召開,但這只是訓斥時間,簡單來說就是他不成立也不會罰錢啦。

但交屋過半數,卻未達三分之二,確實是可以召開,但是需由全部已交屋住戶加上建商五分之一的票才會是有效會議。

所以這下就有尷尬了,這豈不是有很大可能性不會成功,並建商一定有五分之一的名額,這樣的會議到底是好的嗎?

因此一般建商都會跟你說,我們交屋達三分之二後才會召開,一部分是他們銷售關係,再者不成會及爭議性的問題會變小。

其實成不成立也是看建商的態度,在我看來

如果建商與住戶是良善互動狀態下,其實成立時間並不會有這麼大的問題。

 

下一篇會來說說管委會成立後的公設點交

以下條文取去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下一張 【第三章】第三方驗證真的需要嗎?

 

建商話術─入住量達3分之2才會成立管委會。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薇多 的頭像
    薇多

    玖零女孩觀察日記

    薇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